我司是食品生产型企业,属于园区外性质,2004年在天府新区华阳建厂,2014有共有5条生产线,2016年因政府要求制作了《环境影响备案报告》,2022年3月天府新区环保督察组查出我司《环境影响备案报告》里只备案了三条生产线,有两条生产线未备案,同时我司的《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制作成功后未请专家验收,因此罚款我司:两条生产线未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请问:1、这个罚款理由成立吗? 2、两条生产线未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是指配套的锅炉、废水、废气未验收还是车间设施、生产工艺流程未验收?
2022-05-14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