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在期间,双方分居的时候,女方向外贷款两万块钱用于自己和孩子的开支,男方不知情,现在男方起诉离婚,请问这比债务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吗?,支付宝和银行账单能作为证据吗?,他也说他在外欠债,但是分居期间,他没有负担家里孩子开支,而是在外从事个人活动。
2024-08-05 08:11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并且该借款未经对方同意或事后追认,则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十万以上),也可能被认为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您提到的支付宝和银行账单作为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辅助证明手段,但它们并不足以完全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因为除了书面协议之外,其他形式的口头协议、电子邮件、短信等也可以成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此外,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家庭开支的责任以及是否参与了个人活动,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如果被告确实未履行对家庭的经济责任或者参与了不正当的个人活动,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将这部分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最终的判断需要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建议您详细向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