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财产能否作为股东出资
2021-01-05 11:19您好,现实法律并未对已设定担保的财产能否作为出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的认为,法无禁止就是允许,这种观点认为已经确定担保的财产是可以出资的。尤其对于抵押权来说,物权之上的抵押权的存在,对于物的完整权利虽是一种限制,但该限制是一种不确定性。有时需要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但是有时也不需要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资本的充实性要求作为公司资本的出资物要有一个完整的权利,任何附加于出资物上的权利都不能保证出资的充实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由此看来,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得出资的。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理,并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冲突,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作为出资之前,应以现实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就会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