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的司法解释
5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事由未发生。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民因故意作虚伪陈述,实施欺诈行为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恶意诉讼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并且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有权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在必要时申请撤诉。同时,对于恶意诉讼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