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2019-07-19 13:25原告:张飞(均为化名),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5年6月22日,身份证号码:320321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9排,职业:销售员,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 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7月16日,身份证号码:3203xxxxxxx,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x县x镇x村张庄12排,职业:会计,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礼金98500元及礼品价值人民币23294元 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 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飞与被告李莉经媒人霍某、宋某夫妻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正月十五)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母亲常月玲要求原告送彩礼定亲,经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3月6日去女方家送彩礼,现金总共68500元人民币,由原告母亲给媒人霍某转交给被告方,礼品有:鸡,鱼,烟,酒,奶品礼盒,水果礼盒,糖果礼盒,戒指一枚1054元,共价值人民币4134元。 2014年8月11日金项链一条1280元,2014年9月8日送的节礼有鸡,羊,福临门大豆油,奶品礼盒,水果礼盒,儿童饮品礼盒,总共价值2580元。 2014年9月9日---2014年12月19日被告本人及其母亲以做生意交押金和还债为由分别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总共4000元。 2015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家送春节礼品,礼品有鸡,烟,酒,奶品礼盒,水果礼盒,共计人民币1300元。 以上礼品人民币共计23294元,礼金985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早已达结婚年龄,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李莉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虽经原告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被告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礼金及礼品,可见,被告家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起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给付的,做为婚姻的当事人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而接受彩礼也是婚姻当事人女方及其家人,彩礼中有民间俗称的奶水钱,也是给女方家庭的;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 一、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礼钱、彩礼金,即该礼金,礼品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关于酒席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原告自愿处分自已诉讼请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打发红包共计9200元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和附属义务的赠与行为,另外给付行为有相对性,红包是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三被告并没有得到,三被告可以不予返还。关于原告在xx县金燕子首饰店购买了元的金首饰,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金首饰在三被告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莉返还原告的见面礼,彩礼,共9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609,被告111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x坚 审判员曾x华 人民陪审员杨x慧 书记员石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