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执2770号执行通知书魏磊:你与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1民督114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案件款7580.29元、执行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2022-04-01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