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个纸箱厂私人老板下打工,现在在试用期间,跟老板两次提议签订劳务协议,老板拒签说三个月后再签,请问我们的劳动关系被认可吗?在法律上是存在的麻?刚开始招我进来谈好的待遇条件变卦了,申请离职,老板如果不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故意刁难克扣拖欠工资,我上劳动局举报有用吗?老板如果故意拖欠我交接时间不让我走怎么办?
2019-07-05 16:5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劳动关系是被认可,,也就是说你在那工作是被认可的,三个月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建议您去劳动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