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决定书”不向当事人出示证据程序违法吗?
2025-10-16 20: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提供的,视为被告及其代理人已经提供了证据,并且认为该证据充分有效。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做出终止调查决定后未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可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无法了解和反驳行政机关的决定,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综上所述,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未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