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科站工作人员经营两种种子违法吗?
2025-04-21 07:5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使用优质、高产、抗病虫害和耐贮运的农作物种子。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未经审定或者登记的种子。 (一)转基因种子;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 (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种子; (四)质量不合格的种子。” 根据上述规定,乡镇农科站工作人员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审定或者登记的种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因此,乡镇农科站工作人员销售未经审定或登记的种子属于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