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服刑期间退休,人社局给开了工资,服刑后应归还服刑期间所开工资,重新办理退休。期间这笔钱让法院取走,当事人无法偿还人社局工资,人社局不能给予办理退休。请问这种情况下人社局应该发给当事人最低生活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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