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协议书
2019-08-31 08:10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均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的借款人,是借款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出借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实际借款人,此处应为实际用款人,系借条或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不受借款合同的约束,对出借人不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至于所借款项的用处,那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特别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名义借款人;企业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