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3月7日办理取保候审,并要求交保证金57万元。2017年9月27日才给解除并退还保证金,由于保证金全部是借的还:得付利息,所以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请问对于公安机关给我超期的三年多能要求赔偿吗?谢谢
2025-03-28 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规定,被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您的超期羁押进行赔偿。 关于利息的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利息造成的损失。同时,您也可以考虑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