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催告当事人仍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相关案例
2019-07-20 18:21经催告当事人仍然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未送达给相对人,当事人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摘要】张某与某路桥公司因土石方拉运款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30天内支付95%,剩余在以后的90天内付完。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张某于2001年2月9日向路桥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缴申请,法院立案后2001年3月1日催张某缴纳诉讼费,张某未按照规定缴纳,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自动撤诉处理,法院未向被告送达诉状。2003年7月2日,张某再次向该中院起诉,路桥公司提出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未缴费自动撤诉处理,也视为主张过权利,判决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路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张某不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是放弃诉讼权利,视为未起诉,本案诉讼时效到2001年1月31日届满,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