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东莞桥头一个厂请我去做顾问,报酬两个星期六仟元,于是我9月14日上午去报到,下午开始工作,当我工作了两个星期准备走了,他们又叫再帮多几天,故上至9月30曰下午17点后才离开,在这里我星期天都有上班,共连续打卡工作了16.5天,而他们就给我刚开始协定的两个星期六仟元工资,就是16.5=两个星期,请问合理吗?是否违反劳动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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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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