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全和朱华均系技工驾驾校进行大货B 照学习的学员。2011 年 7月26日,刘付全与朱华等学员在技工驾校的一处临时训练场进行过单边桥的驾驶培训。18时左右,培训即将结束,学员们将第一个“单边桥”抬到了教练车上。后朱华开车欲装载不远处另一个“单边桥”,此时,刘付全自行从车后攀爬上该货车车厢内,其自述是想要关上该车两侧的车厢板。但因在车厢上站立不稳从车上摔至地面,周围学员随即呼喊停车,朱华听到后停驶了车辆。事发之时,技工驾校的教练未在事故现场。刘付全受伤后被送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1 年 8月28日刘付全出院,技工驾校支付了刘付全住院医疗费用,迄今刘付全尚未取出内固定。20
5天前一、关于刘付全受伤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付全是在技工驾校进行驾驶培训过程中受伤,且其受伤时间发生在技工驾校的教练未在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因此可以推断出技工驾校存在管理疏忽或怠慢,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关于赔偿事宜 对于刘付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技工驾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同时,鉴于刘付全已无法取下内固定物,可能需要后续手术治疗,技工驾校还应对后续治疗费用负责。 三、关于责任分配 在本案中,刘付全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技工驾校作为培训机构,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可以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 四、建议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技工驾校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技术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每位员工都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