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相对不诉与法院判缓的区别
2019-08-26 19:17是刑诉修正案新加的特别程序中的一种。但是称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而不是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设定附加条件和一定的考察期限,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在我看到的文章中基本上都是这个意思,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定义。 这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暂缓起诉制度,就像是缓刑一样的。但缓刑是已经由法院定罪量刑,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了,由法院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设定考察期,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观状况、犯罪情节、家庭等因素考虑是否符合暂不起诉的条件和对象,如果符合的话,检察机关有就权做出暂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可以设定一个考察期间。在这个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履行一些义务,遵守一些规定,如果他做到了,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再对他提起诉讼。反之,检查机关将对他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的,在判决中依法确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缓刑的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