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给二奶买的房子能查封吗?
2019-09-17 19:27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即便存在被执行人以外的共有权人,该房产的执行也不影响其权益,其在同等情况下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查封房产被依法拍卖后,房屋共有人亦可取得拍卖款中属于其的份额,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亦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从上述条文可知,一方面,既然私法上允许按份共有人自主转让其所占份额,那么公法上拍卖不动产份额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仅限于不动产中的相应份额,至于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则不受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也不应在后续的司法处置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