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14年10月10日因厨房下水道主管道堵赛引起倒灌,至客厅地板,部分家具,墙脚被水浸泡损失近万元。20l6年1月4、5日,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这次由于家中有人在,未造成损失。物业合同的服务标准注明每年要对公共排污管道疏通两次,但实际都没进行疏通,现在该物业已不再服务。请问:我第一次的损失如今还在不在诉讼期?如果在,是主张物业赔偿或是物业与楼上业户共同赔偿?物业没有疏通我如何举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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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联系不上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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