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刑释人员的政策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规定是哪年颁发的?谢谢
2019-07-04 11:38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第二条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1、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2、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3、在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1、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2、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3、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 第八条工厂、矿山、企业、工程队和生产规模较小的劳动改造单位,在犯人刑期已经满了以后,除了按照第五条两款所规定的办法在本单位处理外,如还有无法处理的,由省、市或中央劳动改造机关统一调到被指定的其他劳动改造生产单位或新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