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35岁)2014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中规定:1儿子归他,我月付700元扶养费;2财产:婚房(他母亲的名字)归他,我自己婚前购房(月供1300元婚前婚后都是我自己在还房贷)和婚前购车归我。离婚证办完至今这3年多时间,前夫和儿子一直和我一起在我房子里生活(未复婚),我承担了三口人的衣食住行,他承担了儿子一年的幼儿园学费,我总共付过几个月的扶养费,共同生活时没有再给他扶养费。 现在前夫离开我和孩子,他不管儿子,想把扶养权给我。我想问,1如果我起诉他,法院是优先还是一定会判他扶养儿子?2如果我扶养,是不是可以要求他给予我经济补偿10万元(扶养费另算)?(孩子原来是他父母协助照看)
2017-02-04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