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合理吗? 我经担保人劝说借钱给了不认识的借款人,约定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本人愿意担保上述借款、利息至还清为止。经多次结息,借款人只是把利息转为了借条并未实际支付。我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判决担保人只承担本金,不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不是应该承担本金及利息(2分月息)吗?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24-10-29 2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款人已经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因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也应相应减少或终止。 至于你提到的利息问题,虽然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但是由于借款人并没有实际支付,所以这部分利息不能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考虑向借款人追讨剩余未付的利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