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对哪些人适用
2019-11-20 10:32我国立法未对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处理该类纠纷案件。自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已经初步形成解决涉及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这些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关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297条至299条规定了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规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是否亟需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该着重分析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债务人是否有权保持起码的人格和生存权、广泛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能否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妥善解决解决等三个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际需求,也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来处理,债权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