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护士,在镇卫生院上班,去年在上班期间,确诊肺结核,我申请休了4个月病假,后经过治疗返回单位上班至今年2月份,又因淋巴结核住院治疗,考虑到后期治疗与休养,单位提出要我申请“停薪留职”一年,我按照单位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了“停薪留职申请”,结果上个星期,单位人事说有事找我商议,要求我去单位一趟,去了之后单位说我的停薪留职申请卫计局没有通过审批,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说按照N给我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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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去劳动局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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