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有没有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字向他人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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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借款。《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向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企业的名义借钱的,属于表见代理,企业是需要向第三人还钱的,但事后可以向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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