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民组有一个男人,2001年因为结婚对象所在地面临征地开发,于是他倒插门户口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2013年女方所在地的土地全部征完后,他又通过关系把户口迁入了我们村民组,迁户口时我们村民组都不知情,更没人签字。现在我组也在开发,我们不认同他是我们集体成员,分配款不分他的,他起诉我们村民组。一审他找关系,法院判他赢,二审时法官说我们只要拿出他在女方所在地的分配证据就判我们村民组赢,我们申请法院取证,结果对方村民组长做伪证,说他在女方那里没有分钱(其实自始至终他全程都分钱),因为我们拿不到证据,二审又判他赢。我们不服,申诉到高级法院,并目拿到了他分过钱的证据,可高院说这不算新证据,驳回了我们的
2019-11-21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