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我同学夫妇应偿还我们三个人两百多万,到到执行阶段,可是他们夫妇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他们儿子,儿媳名下有房产,他儿子承认是她妈付的首付,并且他们夫妇用儿子的房本提取他们的住房公积金给他儿子还房贷,他们儿子名下房产能执行吗?
2026-03-16 05:35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夫妇与被告儿子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夫妇对原告负有任何债务。 此外,被告儿子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其提供的信息表明该房产的首付是由被告母亲支付的,这表明该房产并非完全属于被告夫妇所有。因此,在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将该房产视为被执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建议原告方进一步收集证据,以确保其债权得到公正处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法律风险和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