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县人民政府的四家单位铁路推进建设办公室、房产处、规划处,镇人民政府的四家单位有权做房屋《证照鉴定意见》吗?鉴定意见书面材料原件没有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维权三年才看见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并当场要下一份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到法院起诉就是超过诉讼时限,当事人拆迁因为这个鉴定意见受到50多万的济损失,鉴定的内容系属伪造,法院的答辩是《质询》性的意见,因为没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起诉四被告造成法院超期, 请问四家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做这个鉴定。 请问这样的鉴定意见是什么性子的鉴定。 请问他们的鉴定内容系属伪造,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院两个裁定书超期该怎么维权?谢谢
2019-11-1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