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与中国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一直履约,最近要提前还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款内容第二条,需缴纳___月利息作为违约金,此处空白,我认为既然空白,那就应该认定为未约定违约金,银行要求缴纳三个月的,说是行业规则,这种情况咋办?三个月的利息也不多,我就想知道打官司的结果是什么?不能银行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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