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1年八月,十月,11月共分三笔,每笔60万元,合计金额180万元,约定月利率3%,出借给我亲兄弟,其中有笔60万元利息已在2012年,结过一次,后在2013年结算,总额300万左右,重新写了一张借条,没写利息,从2013年至今,我兄弟断断续续还我130万左右,从2011年到现在所有银行利息,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和私人借款利息都是我付清,想咨询一下:上法院起诉可以主张2013年至现在的利息嗎?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一般可以支持利息多少?另外2011年到2013年之间法院会支持多少利息
2020-12-21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