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有财产商品房在离婚后没有卖出,本来说好离婚后的共有财产商品房,双方说好了不卖的就要出租,但后来因为价钱问题没有出租,后来男方说要住几天就不住了,但却赖着住下去,导致无法出租,他也不付租金给女方,他说他有份,所以就不给租金,是否女方可以收取按市价租金的一半?收回自己应得的一部分?
9天前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在离婚时,这些财产通常会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关于共有的商品房,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 若双方约定不得将房屋出售,并且男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女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如按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至于男方赖着不住而拒绝支付租金的问题,这涉及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支付租金,另一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协议中明确了不得出售房屋的规定,那么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相应补偿;同时,若男方长期赖账拒绝支付租金,女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议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