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我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土地,拍卖会第二天发布成交公告,无人提异议。我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书,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且政府已为我登记发证。2017年有人未经申请政府解决,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称土地是他和我合伙购买的,要求法院撤销土地证,确认其对该宗土地的共有权。法院对其提起的行改和民事诉讼,可以直接受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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