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日,某水泥厂(甲方)欲进一批原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水泥厂提供担保。甲方遂请某建材厂下属的营业部(乙方)作担保。乙方负责人考虑到其与甲方业务往来密切,便就此事向总厂书面请示总厂总经理马某某在请示报告上签署了“准予营业部酌情处理”的意见。此后里方与银行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5.1日前还清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盖了营业部的公章。后甲方经营出现了严重亏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遂要求建材厂承担还款责任,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022-06-1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