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收条,上面写了今日从我这借走15万元,然后就是落款,他的签名。是2012年借的在我这借的,没约定还款日期,我给他电话他也接,天天说还就是不还,对方也是东莹市。
2024-06-30 13:0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拥有一份收条,证明对方在2012年从您这里借走了15万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一个具体的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如果对方同意,最好能够以书面形式确认这一协议,以避免今后的纠纷。 如果协商无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应当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您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比如收条、通话记录等,以证明借款事实和您曾要求对方还款。 请注意,民事诉讼有时效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效为三年。但如果您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承认过债务,时效可以中断并重新计算。因此,如果您在2012年之后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时效可能会中断。 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时效期限。同时,考虑到诉讼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您可能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