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前岳父按离休待遇分配26平米一套住房,收掉一套15平米拆私还公住房,实际分配11平米,当时同住五人,我与前妻及儿子也在其中,调配单中都写入分配人,人均福利分房2.2平米,本人当时没有达到解困标准,2006年与前妻离婚,户籍迁回原籍黄浦区某宅,因住房狭小,兄姐都成家住在里面,为此只能长年在外租房,此次房屋征收,兄姐称我已享受过福利,但是当时上海解困标准是4平米/人,我能够享受这次征收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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