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在宾馆的费用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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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谁支付指定的居所的费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居所系公安机关指定,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范畴,宜由公安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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