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遗漏了没收作案工具判项,怎么解决
2021-01-14 20:03您好对于作案工具并非均予以没收。首先需分清物之归属。对于行为人借用或者盗窃的作案工具因为办案的需要可以扣押,但在案件判决时应当发还给原物所有人。需要注意的是,某件物品是否属于作案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人如此,对附属于罪犯的犯罪作案工具也是如此。只有当定罪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才能定性为犯罪作案工具,所以,其他机关不应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经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作案工具的决定能使各机关更好地相互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使在对作案工具的处理上减少可能发生的腐败。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的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3月24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中对上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入,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对被告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