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集团不同品牌店,早上9:00正式上班,我店却规定8:50开会,没到会者算迟到,且会后不准吃早餐,问题是公司食堂8:30才营业,百来十号人,又不是私人订制,被剥夺的10分钟怎么算。
2025-04-07 20:04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权和工作时间的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缩短休息日”。因此,在同一时间内,员工不应同时享有两个或多个工作地点的工作安排。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您的公司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员工从早8:50开至晚6:00的行为属于加班行为,并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不参加会议人员的处罚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