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2月份的ct中发现一个1公分的肿瘤,医生没有跟我们说,直到六月份才说,做了一系列检查确诊是肺癌而且是晚期,由于医生导致肺癌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2019-06-26 13:58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的问题在于,该镇医院有没有相关的医疗水平资质?如果您的姑姑的病情在该镇医院的医疗水平是完全能够检测出来。那么该镇医院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镇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镇医院没有相关的医疗设施,限于医院的医疗水平不能检测出您姑姑的病情,是可以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