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 我是一名养老一线工作人员,就职于舟山市定海区南山居长者照护中心,2020年12月份因为公司高层领导变动,公司对于我本人无理由降岗降薪,事先没有跟我本人有任何的协商和书面通知,并且本人有17天的加班现在公司也不承认了。我后续跟公司领导协商不成功,12月份选择仲裁,仲裁开庭在2021年1月8日,仲裁结果到现在还没有出,公司目无法纪因为我选择仲裁现在连2020年12月份的正常工资也不给我发了,我该怎么办?(注:选择仲裁后就没上班了,本人现已回老家江西,工作地是浙江舟山)
2021-01-19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