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精神伤残军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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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790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832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2874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395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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