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在拿到装修后,从17年开始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一侧墙壁漏水,联系了物业公司后,承诺修理好之前不需要交物业费(口头承诺)。到2020年物业公司才予以维修解决。中间换了一家物业公司。现在新物业公司要求我们补缴从17年至今的物业费,而且现在扣押了我的电卡,让我的租户无法正常缴费。我觉得这个很难接受,请问在法律上我可以争取到从什么时候补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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