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江苏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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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认定,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中指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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