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达到1.7吨能判刑吗
2021-01-22 22:4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