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便车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20-11-23 19:09您好,《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对搭乘人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责任承担区分以下情况: 若事故是由其他车辆的原因(全责)造成搭乘者伤害的,则自然由其他车辆担责。 若搭乘车辆有过错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搭乘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比如:若搭乘人明知搭乘车辆存在违法情况(如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再比如:若因搭乘人的原因(搭乘人驾驶、干扰、指使等)造成事故的,则搭乘人与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按比例担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善意搭乘者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搭便车”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但却规定: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