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已到期一年余(2018年4月20日到期,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续期,一致同意以12位有限合伙人与1位普通合伙人组建清算组),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耍无赖,在清算组多次决议要求下,不配合工商清算备案表上盖章,不配合资料(公章)等移交,原合伙协议约定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会仲裁解决,现该私募基金与原协议已到期一年余,清算组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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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可以的,清算组是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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