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同志,我是河北省三河市人,我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三河法院强压于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全部我个人承担的195万元,我了解樊,根据国家税法以及省高院规定,三河法院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行为。省高院关于司法拍卖的解释明确说明,通过司法拍卖的土地不应强压于买受人承担,应该根据国家税法来征收,应该由买受人垫付,后由拍卖款里扣除还给买受人,可是三河法院不给解决此时,请求律师同志帮忙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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