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 1、我在单位工作2年3个月,现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2个月工资。 2、关于加班工资,在单位从事房地产工作,期间每天8:00一直干到晚上23:00左右,每日每夜大概干了有5个月,有打卡记录为凭,但劳动合同上规定只有经过申请的额外工作时间才算加班(见附件),我可以告他不? 3、因为工作性质,根据公司排班我的工作时间是从8:00-20:00,每月工作15天,比正常8小时5天制要多出每月20多个小时,这样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2025-08-09 16:19您好!首先,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至少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应获得不少于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您选择离职,您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要求,并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服务年限和工作表现。 关于第二个问题,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起诉单位。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加班标准是“额外的工作时间”,而您的加班时间是在固定时间内进行的,因此这部分时间不应被视为加班。 您需要收集相关的加班记录,例如打卡记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 如果您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额外的工作,则有可能胜诉。 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了正常的8小时工作日。如果这种超时情况持续发生,那么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加班费。此外,由于您的工作时间远超常,单位应当为您提供额外的休息时间或者安排调休,以便您能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最佳策略。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