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市一个村里,有一处房产,正房四间,厢房四间东西各两间,我妻子在1996年去世了,我在2001年另娶,因另娶妻子有一个儿子,我担心房产以后会被分割,于是和本人三弟商量写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就是西正房两件以本人三弟投资形式,归其所有,当时又去大队部签字并盖了章,本人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现任妻子对本人房产进行分割,协议时间是2006写的,但落款日期是1996年,用的纸是信纸,已手写模式进行。今年年初三弟病逝,三弟媳妇和他家的孩子来要房子,并起诉我去法院,他们拿出的协议是打印的,内容与我与三弟写的有出入,我不承认此协议。于是法院宣判已过协议追溯期,并双方对协议有异议!此案不成立…
2020-12-2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