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方,去年10月份左右租了一家店门请了一个装修工人甲,是按天结算并且材料费也先结算了。之后工人甲又找了工人乙替自己做,但是工人乙没空介绍了工人丙。工人丙在下雨天穿着拖鞋上工时期摔下来,头部受伤。医疗费花了3万多并被判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工人丙就将我告上法庭了。我该怎么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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