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二月十三办的离婚,我们婚前一无所有,房子是婚后2013年我一人回老家建的,用了三十多万,车子写的他的名字,办离婚的时候他什么都不给我,我想问问,离婚协议这样写我可以要回女儿吗,我从十七岁跟着他到三十五岁,从一无所有跟他在工厂打拼到现在,去年糊里糊涂的跟他签了这样的协议,我就想要回女儿,还有可能吗?谢谢
2025-07-02 11:5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提出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典》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较多义务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因此,如果您的女儿对家庭有较大的贡献,您可以主张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更多的份额。 您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加入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内容。如果您认为自己对孩子有更多抚养孩子的权利,或者希望对方能够更频繁地探视孩子,您可以通过修改离婚协议来实现这一目的。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具体来说,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尝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